(二)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关系
第一、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不同部分。旅游法律关系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调整和规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旅游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都是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其中旅游者和旅行社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范围,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则属于旅游法律关系内容的范围。
第二、旅游者的存在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任何权利都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和行使,没有法律关系主体的存在,任何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旅游法律关系中,旅游者是其合法权益的创设者,没有旅游者的存在,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就不能产生和实现。
第三、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最终造成旅游者同旅行社之间的矛盾激化,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法律关系主体的对立统一源于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对立统一。在旅游法律关系中,旅游者与旅行社所以对立,是因为旅游者要支付相应报酬才能享受对等的旅游服务,而旅行社的经济利益正是旅游者在享受对等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实现的;旅游者与旅行社所以统一,是因为只有及时、有效、合理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使旅游者满足个人精神需要的目的得以实现,才能使旅行社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旅行社违约行为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损害。该后果正是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最尖锐矛盾的反映。矛盾激化的事实说明,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使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矛盾保持平衡势态的关键。
三、强调旅游者知悉权原则
(一)知悉权的含义
旅游者知悉权本身就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旅游者自我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是预防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的措施。可谓是“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知悉权(the right of know)亦称知情权、了解权、获取信息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旅游者的知悉权的内容主要是了解所要接受的旅游服务项目、等级、标准等,目的是防止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强调旅游者知悉权则是指旅游者根据旅行社提供的资料或者自己通过合法途径和渠道获得的相关资料,了解未来享受旅游服务的具体内容,例如时间、价格、规格及标准等,以避免或者预防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
(二)强调旅游者知悉权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对旅游者来说,是“未雨绸缪”,可以避免或者防止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在选择旅行社的时候,清楚了解旅行社的资信状况,可以预见其个人精神需要的目的满足程度;在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对合同内容的详细了解,可以避免签订显失公平的旅游合同;在履行旅游合同的时候,对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的方式的掌握,有利于合法权益的实现等等。
第二,对旅行社来说,可以起到直接监督的作用,促使旅行社进行真实、可靠的宣传,以杜绝虚假的广告宣传。众所周知的打假英雄王海,为什么能成为捍卫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勇士?从根本上说,是王海懂得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王海对自己的知悉权行使的结果。客观上,也使经营者检点自己的欺诈经营行为。如果每个消费者都能最大限度的行使自己享有的知悉权,那么就能形成对经营者的欺诈经营行为的监督。在旅游法律关系中,如果旅游消费者行使自己享有的知悉权愈充分,那么对旅行社的监督力度愈强,效果愈佳;反之,则愈弱,进而可能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
第三,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诉诸法院时,也是旅游者提供证据的重要来源。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证据是法院依法审理的依据。证据的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程度。旅游者知悉权的行使,可以尽可能的获取在诉讼中所需的证据。譬如,旅行社宣传方面的资料、合同等,都是重要的诉讼证据。
综上所述,我看强调旅游者知悉权原则的重要作用,可见一般。
四、旅行社虚假宣传责任和违约责任加重原则
旅行社虚假宣传和违约责任加重原则包含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虚假宣传责任加重原则,二是违约责任加重原则。前者是事前预防措施,后者是事后补救措施。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一)责任加重原则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加倍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规定首先强调了责任加重原则,即“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赔偿受害消费者的增加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强调责任加重,有利于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责任加重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呢?首先,我们应该清楚地界定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是“法律”与“责任”的合成概念。是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产生特定的事实,而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者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义务。
责任加重则是相对于普通法律责任而言的。其目的就是为了预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利受到非法损害。因而,责任加重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产生特定的事实,而要承担超过于实际损害的赔偿、补偿或者惩罚的特殊义务,以实现预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目的。
(二)旅行社虚假宣传责任加重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此项规定的适用范围仅仅是商品,而不包括服务。但是,服务的虚假宣传行为同该条款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有共同的本质特征,即“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据此,我们认为旅行社虚假宣传是指旅行社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向旅游者提供不真实、不可靠的资料和信息,向旅游者作与事实不符的宣传,吸引旅游者接受其服务的违法行为。虚假宣传对旅游者造成误导,促使其做出错误的决定。甚至,诱使旅游者非自愿消费,使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损害。针对旅行社虚假宣传的危害性,应该是行为人责任加重,以避免和预防损害的发生,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虚假宣传责任加重原则,从实质上说,是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事前预防措施,具有事前防范意义和作用。而且这种预防是两方面的,一方面是对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预防,预防损害的发生;一方面是对旅行社作虚假宣传的鞭策,预防损害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我认为旅行社虚假宣传责任加重原则是指旅行社对其提供的旅游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使旅游消费者陷入错误,并做出错误的决定、非自愿消费,造成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的,而应承担超过实际损害的责任的规则。
(三)旅行社违约责任加重原则
旅游者通常是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以实现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享受约定的服务。旅游合同又是旅游者和旅行社权利义务的集中体现和统一规定。但是,既然旅游合同是合同的一种,而合同总是同违约责任密切相关的,那么旅游合同的违约行为将不可避免,旅游合同违约损害的事实必然存在,这是由旅游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旅游者合法权益具有二重性,因而承担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程度必须考虑到旅游者的精神权益和物质权益。而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多数通常只涉及物质权益的赔偿,而鲜有涉及精神权益的赔偿。最终导致旅游者被非法侵害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因此,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也必须实行合同违约责任加重原则。综上所述,违约责任加重原则实际上综合考虑了两种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对旅游者物质权益的保护强调,同时也是对旅游者精神权益保护的侧重。
旅游合同的违约主要有:第一,擅自降低旅游合同规定的等级标准;第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项目;第三,旅行社导游未尽职责;第四,延误或者变更时间等等。但是,正如上面所论述的一样,我国法律法规只规定了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而且仅是针对旅游者的物质损失,忽略旅游者的精神感受。在这个意义上说,这种金钱赔偿与客观损害事实不相符合,不相对称。例如,“旅行社安排景点观光,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的20%”,此项规定,显然没有把旅游者的精神感受考虑在内,仅仅对旅游者的物质权益损害的赔偿做出了责任加重的规定。强调旅行社违约责任加重的原则,虽然不能消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被非法侵害的现象的出现,但是却能起到预防作用和有效的事后补救的作用。
具体来说:首先,使违约责任加重于客观损害,有利于旅行社自我督促,避免“得不偿失”。旅行社违约的目的,通常是降低经营成本,获取高额利润。如果,使旅行社的所得超过所失,或者至少数额相等,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损害的发生。就像假币的制造者一样,如果制造一张假币超过了一张真币的价值,那么他说什么也不会冒着走上断头台的危险去制造假币。同样,旅行社也不会“得不偿失”地去赚取违约利润。其次,使违约责任加重于实际损失,有利于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更合理的保护,也符合“公平、合理”原则的法理内涵。使违约责任加重于实际损失,正是对旅游者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的损失综合考虑。如果承担的违约责任弱于实际损失或者等同于实际损失,说明仅考虑到旅游者的物质利益的损失,而忽略了旅游者的精神利益损失,不能充分发挥法的制裁和预防作用。使违约责任加重于实际损失,虽然不能根本克服损害的发生,但是,确是对精神和物质利益的综合考虑,是对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后的合理赔偿。综合考虑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者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两者不可偏废,否则,就会对受害者造成非公平、非合理的补偿。最后,使违约责任加重于客观损害,对于旅游者和旅行社都是最为有利的补救。对于旅游消费者来说,使违约责任加重于客观损害,有利于对自己精神的、物质的利益被损害后的保护,使损失减低到最小。对于旅行社来说,使违约责任加重于客观损害,有利于重新赢得商业信誉,保持原客源的存在。
综上所述,违约责任加重原则是指在旅行社违反合同后,为了更好保护、补救、弥补旅游者被非法侵害的合法权益,而承担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指导思想。(注释:以上仅对旅行社违约加以论述,而不对旅游者违约作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