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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老龄委

2006-12-14 23:34:41 网上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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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4月12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问题委员会,1989年2月,更名为老龄工作委员会。2000年7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及桂政办发[2000]127号文件精神,确定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是负责全区老龄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现成员单位有: 区党委组织部、区党委宣传部、 区直机关工委、区计委、区教育厅、区民委、区民政厅、区司法厅、区财政厅、区人事厅、区劳动保障厅、区建设厅、区文化厅、区卫生厅、区广电局、区体育局、区新闻出版局、广西军区政治部、区总工会、区妇联、区计生委、共青团区委、区旅游局、区公安厅、区老龄委办公室等25个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人口老龄化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人口老龄化对策提供依据。
  (二)负责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的老龄工作。
  (三)协调、组织老龄方面的重大活动。
  (四)协调各涉老部门探索解决城乡社会养老问题,逐步建立适合我区情况的国家、社会、家庭、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制度。
  (五)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发展我区的老年福利事业。
  (六)负责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协助政府加强老年法制建设。
  (七)指导我区各级老年大学和老年学校的建设,推动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
  (八)指导我区各级老年大学和老年学校的建设,推动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
  (九)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老年文化、体育和医疗保健等事业。
  (十)开展老龄科学研究,探索实现“健康的老龄化社会”的道路。
  (十一)参加有关老龄方面的对外交流,开展双边或多边的合作。
  (十二)指导老年基金会的工作,用好用活老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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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雷雨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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