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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8月1日起实施

2007-8-6 9:05:27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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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日前联合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优抚对象按属地政策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优抚对象的特殊医疗补助,优抚对象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享受优待照顾。

    《办法》共21条,自2007年8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内所称的优抚对象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

    记者从民政部优抚安置局了解到,《办法》根据2004年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要求制定,以保证优抚对象能享受到略高于一般社会成员的医疗待遇为目的。

  三部门负责优抚对象参保工作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优抚对象参保工作由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当地政府对优抚对象参保应给予缴费补助或帮助。

    《办法》明确,优抚对象按属地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办法》明确,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卫生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优抚对象可享受医疗救助补助

    据民政部优抚安置局负责人介绍,8月1日起实施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建立了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能够解决的费用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补助。

    《办法》规定,优抚对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这些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办法》明确规定对他们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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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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