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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聘”不享受全部劳动者权利

2007-7-18 10:10:01 《贵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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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后再就业,是否享受全部劳动者权利呢?福建省龙岩市一个案例表明,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劳动年龄及已退休的人员在解除聘用关系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苏某原是福建龙岩市某除尘设备公司员工,于2002年5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同年7月苏某被某服装厂聘为仓库管理员,并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苏某在聘用期间的月工资为800元,未再作其他约定。 

    2006年4月,服装厂以苏某年纪大,不能胜任岗位职责为由,将苏某解聘。苏某认为服装厂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以其不能胜任岗位职责为由,单方将其解聘依据不足,因此诉请要求服装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受聘于服装厂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退休待遇,其诉讼请求不属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遂判决驳回了苏某的诉讼请求。

    据主审法官介绍,我国现行退休制度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因此法定60周岁的退休年龄应视为劳动者劳动年龄的上限。劳动年龄的法定性表明,劳动者的劳动年龄依据是法律的规定而不受劳动者自身实际劳动能力所影响。因此劳动者劳动年龄的法定年限届满之日,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一个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如同一个未达法定劳动年龄的人一样不应再从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更不能像一个正常的劳动者那样享受全部的劳动权利,尤其是劳动者的劳动保险权利,否则将对其他劳动者的就业造成社会不公。 

    但我国法律对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未作禁止性规定,因此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官说,为最大限度避免社会分配不公,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即不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劳动年龄及已退休的人员在解除聘用关系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述案例中苏某作为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其在工作岗位上付出了劳动,应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了退休金,国家已保证其老有所养,因此苏某要求服装厂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依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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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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