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在湖北省竹溪县民政局、县老龄办开展的“尊老敬老调研活动”中,针对农村老人赡养问题进行一重点调研。对此,提出看法和建议。
众所周知,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当前农村老人老有所养的问题突出,现实生活中,子女拒绝赡养老人,导致老人露宿街头、有病无钱医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涉及农村老年人赡养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笔者通过调查分析,发现该类纠纷的发生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部分赡养义务人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水平差。一些赡养义务人把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视为可有可无,不少赡养纠纷案件的被告不懂得,甚至不愿意承认自己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有的甚至将是否能得到老人的财产利益作为赡养老人的前提条件。
二是农村经济条件差,子女经济困难,确无能力尽赡养义务。有些打工人员长年出门在外,不仅不与留守在家的老人联系,更不给老人经济帮助,致使家中的老人成了被子女遗忘的角落。同时,一些赡养的老年人因体弱多病等原因经济负担沉重,且没有致富技能,自己还在贫困线上挣扎,无能力赡养年老的父母。
三是经过分家产,产生纠纷,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农村普遍存在老人在儿女们结婚生子后即分家生活,一方面,在分家产的过程中,一些子女以父母偏心、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另一方面,被赡养人在分家产时不注意保护自己的自身权益,把家产都分给赡养义务人,进而产生赡养纠纷。
四是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相对于城市老年人大多有退休工资或社会保障,农村老人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造成农村中老年人无生活来源保障,经济上完全依赖于子女,导致赡养纠纷多发。
针对上述原因,笔者建议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使农民了解并熟悉《婚姻法》、《继承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将法律知识特别是有关赡养、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送到千家万户,坚决摒弃一些错误的思想观念和习惯做法,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老人、善待老人、扶助老人的良好氛围。
二是政法各职能部门在加大教育与处罚力度的同时,加强对基层治调组织的业务指导,做到对赡养纠纷及时发现,及时调解。充分发挥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功能,使他们成为调处赡养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行家里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赡养纠纷的发生,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良好习俗。
三是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老年人事业的投入,从关心老人物质生活入手,保证老人具有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医疗条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资金建设农村养老院,实现从现有的“主要依靠家庭”向“家庭与社会养老并重”的方向转变。
湖北省竹溪县民政局 王世汉 罗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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