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颁布实施后,受到社会及广大老年人的热烈欢迎,用欢欣鼓舞、奔走相告、弹冠相庆一点都不为过。我进入老龄工作这个队伍已经有了15年的时间。在这15年的时间中,我感觉到我省老龄工作最大的成果,最大的手段,最大的权威就是出台了《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以及这一规定的实施。由于时间关系我也不可能讲得很开,仅就我省的老年优待规定的出台贯彻实施以及今年的修改和下一步的打算,在这里和大家作一个交流,以便大家加深对优待规定的认识和理解,更好地做好老年优待工作,并以此来提升老龄工作部门和老龄工作者的形象,推动老龄事业向纵深发展。
一、优待规定的政策背景
我省的老年优待规定出台实施时间是1999年10月。从1982年起步到1999年,我国的老龄工作已经走过了17年的历程。当时的情况是,全国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2亿,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行列;老龄工作从机构到内容、手段都有了明显的进步;*****的迅猛漫延,引起党中央的高度关注;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宣布,全世界把本世纪最后一年,即1999年确定为“国际老年人年”,并提出了“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的口号。在这种形势下,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老龄工作,中央加强了对老龄工作的组织领导,任命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担任国家老龄委主任,时任党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亲自出席并接见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工作者和敬老模范代表。这一切均表明老龄工作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积蓄了一定的力量,为在某个方面进行突破和跨越作好了准备。我省的老年优待规定正是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下破土而出,前后用了不到半年时间,就完成了调研、协调、征求意见、定稿等工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之后,就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实施了。
二、优待规定的法律依据
《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是我省老年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制定优待规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 1996年10月国家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老年权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二是1999年7月湖北省人大审议通过的《湖北省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一部法律,一个实施办法,把老年的合法权益的落实提到了具体的操作阶段。《老年法》的颁布标志着老龄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推进的轨道,但是作为一部法律,它更多的是一个原则,是一个法律框架,如何把法律变成现实,成为让广大老年人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实实在在的好处,这就是我们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做的艰苦细致工作。我省老年优待规定正是基于这一指导思想下提出来的,而且是一旦提出,就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省政府领导很快作出批示,由省老龄办与省法制办组织联合调研起草小组,着手策划工作。
三、优待规定的执法主体
有了优待规定,还应该有一个部门来对其实施实行监督、综合协调、和整体运作。这个部门非老龄机构莫属,但要得到省政府的确认。于是,为了完善我省老年法规体系,我们依据《老年法》对执法主体作出的解释(《老年法》第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向省政府写出了报告,省政府下达了《关于明确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机构的通知》。《通知》明确:“省人民政府决定:各级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为法律授权的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专门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及部门组织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工作。”至此,在我们湖北省实施老年法的执法主体被确定下来。尽管涉老部门不少,有的从机构规格到人员配备还强于老龄工作部门,但有了这样一个批复,全省680多万老年人这个庞大的群体的执法检查、执法监督权力就名正言顺地握在了老龄工作部门的手中。这一举措对老龄工作部门来说,增加了自己的权威性和社会影响力,对提升老龄工作部门的社会地位、增强老龄工作部门的自信心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因此,我要说就是这个看起来还不十分显赫的权力也是来自不易的,也是十二分地弥粥珍贵。请大家认识到这一点,并要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广大的老年人掌好这个权,用好这个权。
四、优待规定的主要内容
我省推行对老年人优待的政策在全国是比较早的,当时,全国只有山东、河北等省搞了,我省排在前三的位置。山东等省由于缺乏经验,不够成功,还专程到我省学习取经。我省老年优待规定比较成功之处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以“省政府令”的形式颁布,有比较强的约束力。当时、其他省市均是以一般性的规定形式出台的;二是“一证全省通”,其他省是省里出台之后,各市州自己落实,优待证不统一,管理不严,发放很滥,能够享受到优待的地方也比较少;三是含金量比较高,优待的项目比较多,优待的力度比较大,一共有17项优待内容。城市集中在“三公”,即公园、公厕、公汽,农村主要是“三提五统”。其他省里对老年实行优待面没有我省宽,项目没有我省多,力度没有我省大。比如城市公交能够实行优待的就比较少,直到现在,在全国还有不少省市要么是城市公交还没有向老年人实行优待,比如北京、上海、广东等,要么只局限在向所在城市老年人提供优待,绝大部分省市还停留在只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优待。
新修订的优待规定,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作了充实和提高。修订的理由:一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优待条款有的已经过时,如农村三提五统减免优待条款,随着农村实行税费改革过时了;二是公园景区门票优待的标准提高了,如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原来的半价优惠提高到实行全免;三是全国21部委出台的《关于加强老年优待工作的意见》明确:已经制定的省份,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老年人的需求,适时对现有优待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四是广大老年人关于进一步加大优待和落实力度的要求十分迫切,上访、写信、呼吁不断,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于这方面的建议、提案呈逐年上升趋势,2004年以前,每年只有1至2个,2007年3个(1个建议,2个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