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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出台老年人优待办法

2006-9-29 16:51:26 马洪林 戴汉忠 随州市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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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经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简称《办法》),并以市政府令文件下发,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均可办理《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依照本办法在全市范围内享受优待服务。60周岁以上(含本数,下同)各年龄段的老年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享受特殊优待服务。外地来本市探亲、旅游、观光的老年人,凭原居住地老龄工作机构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可享受本办法相关优惠待遇。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老年人在养老、乘车、参观、医疗保健、休闲娱乐、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提供优待服务。城镇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性集资和其他社会性劳务负担,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和筹资任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和城乡贫因老年人按政策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农村“五保”老年人和贫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符合救助条件的,可免交属个人负担的资金。农村特困户、五保户和城市低保户等贫困家庭老年人去世,火化时凭证优惠殡仪服务费用100元。

    《办法》还规定,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凭户口簿原件向户籍所在地老龄工作机构申报,经审核批准,每人每月发给100元长寿保健费和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各级卫生部门要为本地百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免费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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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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