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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啊!老年人的合法权宜在哪里?
新大圣 发表于 2007-11-6 10:45:00

一个三口之家,丈夫在外挣钱,妻子在家料里家务,照顾孩子,一起拼搏十几年,除去日常的生活费用消耗,购置了房产和轿车,积累了可观的存款,不错,妻子虽没到外面挣钱,但她照顾了丈夫的日常生活,解除了丈夫的后顾之忧,承担了全部繁杂的家务和孩子的成长教育,“军功章有你的一半”,按法律规定,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各占50%

在一般情况下,夫妻之间,谁也不会去计较自己的所得,在一起生活,一起享受这些财富带来的实惠。但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的规定就起作用了,比如,双方无过错情况下的离婚,财产分割各得50%;比如,其中一方意外去世,去世方所占有的50%财产由其第一继承人继承。由此看来,法律的这一规定,可谓公平。

一个三代五口之家,小两口在外挣钱,老两口在家料里家务,照顾孙子,一起拼搏十几年,除去日常的生活费消耗,购置了3套房产和一辆轿车,积累了可观的存款,老两口虽没到外面挣钱,但照顾了小两口的日常生活,解除了小两口的后顾之忧,让他们下班回家有热菜热饭,让他们双休日能得到休息,十几年如一日,承担了全部繁杂的家务和孙子的成长教育,然而,三口之家的模式并不能像数学公式那样在五口之家模式上套用,军功章却没有老两口的一半,法律规定,这些财产仍然属于小两口夫妻共有财产,各占50%,老两口连一丁点都没有。可法律并没有规定,在小两口结婚成家以后,老两口还有为小两口无偿服务的义务,(其实两老完全可以发挥余热去为自己创造更多的财富,但他们为小两口作出了牺牲。)这法律的公平性在哪里?尽管小两口在每年年夜饭的时候为老两口敬酒,感谢两老为他们所做的一切,是他们坚实可靠的后盾,解决了后顾之忧,才能使他们一心奔事业,挣大钱。难道两老在这个五口之家的贡献就只能听听这些赞美之词吗?法律为什么不作出相应合理的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老两口与小两口之间,谁也不会去计较自己的所得,在一起生活,一起享受这些财富带来的实惠,三处住房,两老可以轮着去住,一辆轿车,两老也可去坐,银行存款也会用在两老治病直至为两老送终。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问题就来了。五口之家因小两口的协议离婚要解散了,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就没有两老的一丁点了,不但没有,连提出如何分割的权利都没有,因为法律规定是属于小两口的财产,当然是由小两口说了算。问题还不止于此,老两口的儿子是离婚的过错方,这个不孝的儿子,全然不顾两老尽最大的努力,来规劝他,挽救他们的婚姻,挽救这个本来美满的家,但他全然不顾,一意孤行,宁可失去父母、妻儿、财产,他为了尽快的解除婚姻,去追求他的所谓真爱,几乎放弃属于他的全部财产。这个不孝的儿子,你难道不知道你拥有的财产中有你父母的份额吗?如果你先于父母去世,继承法规定,你的父母、你的儿子就是你的财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三套住房、轿车、外加存款全部归对方所有。如果儿子还有点良心,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两老的所得,也应该念及两老在这十几年当中为他们所做的一切,至少也要留一套住房给两老,或者留给两老相当于一套住房的存款,余下的再由他们去分割。但是,他们没有这样做。那么,最后的结果是什么呢,五口之家解体了,对两老来说,失去了儿子、媳妇、孙子、还有本来可以享用的财产。不算对儿子的养育之恩,仅算从五口之家建立以来,两老十几年的心血和辛劳全部付之东流,最终,劳苦一生,依然是一无所有。

难道老人的所得只是建立在儿女的良心之上吗?法律为什么不作具体的规定?

苍天啊!老年人的合法权宜在哪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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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苍天啊!老年人的合法权宜在哪里?
冷月有声发表评论于2007-11-6 16:15:00

看来,法律有待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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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苍天啊!老年人的合法权宜在哪里?
白云悠悠发表评论于2007-11-6 18:29:00

我认为,有可能是二位老人自己酿造的苦果。他们把这些都早已列为他们儿子的财产了。所以才有今天这样的苦果吃。所以。我奉劝老人们必须按照法律原则处理属于自己的财产。在这方面的民法还是比较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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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苍天啊!老年人的合法权宜在哪里?
塞歌博客发表评论于2007-11-6 20:57:00

 

文中案例涉及几个问题,分开来说比较好一些,不要乱麻一团,不然解释不清。

第一,离婚财产分割。第二,遗产继承。第三,老年人未成年人保护。

文中案例里围绕焦点就是“财产”(钱,房,车等),那么首先要确认,这些财产的法律上的权属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房屋以登记为公示,即登记谁的名字就为谁所有。动产以占有为公示。

请问:不动产即房产登记的谁的名字?

房产登记如果是小夫妻名字,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如果在没有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单方受赠指定归一方所有的前提下,无论男方购买或继承还是女方购买或继承,均视同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平均分割。

房产登记如果是老夫妻名字,与小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没关系。即:小夫妻离婚无权分割老夫妻名下房产。

对于动产,属于老夫妻私人使用、处分、占有的动产,不参与小夫妻离婚财产分割。

老年人有要求子女赡养、扶养的权利。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受法律保护。

父母和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关系。对老年人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同样有继承权。

虐待、遗弃老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总结一下:法律讲求公平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老年人财产和子女财产是可以在法律上明析的。老年人的退休费、医疗保险、各种福利补助、房产、储蓄等,名下的属个人财产。与子女财产无关。

特别要指出:有的老年人把自己的房产早早过户到子女名下,那子女离婚了,当然对方分一半去。除非你在过户时,签定一个协议,比如指定赠与一方或附赡养条件等。一旦今后有争议,也好有一步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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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苍天啊!老年人的合法权宜在哪里?
wwwk214发表评论于2007-11-7 12:11:00

塞歌说的我早就知道了,你说的都很对。我要谢谢你为本文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谢谢你的关注和点评。但是你说的这些却不能解决我的文章所反映的问题。

我的文章的主题是《老年人的合法权宜在哪里?》,案例里围绕的焦点是“财产”,正如你说的一样,法律已经有许多规定,这我早就知道了。但我就是不知道案例中五口之家的模式,法律为什么不采用与三口之家模式同一个处里方式,就算不能采用同一个处里方式,那么,五口之家模式中的老年人的合法权宜,法律又有什么样的规定?据我所知,没有。所以就有了这样一个主题:《老年人的合法权宜在哪里?》。

不错,案例围绕的是财产,说的也全是财产,但是,我要说的是:文章的内涵却并不是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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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苍天啊!老年人的合法权宜在哪里?
wwwk214发表评论于2007-11-7 12:31:00

以下引用白云悠悠在2007-11-6 18:29:00发表的评论:

我认为,有可能是二位老人自己酿造的苦果。他们把这些都早已列为他们儿子的财产了。所以才有今天这样的苦果吃。所以。我奉劝老人们必须按照法律原则处理属于自己的财产。在这方面的民法还是比较完善的。


两位老人并没有把五口之家在十几年中所积累的这些都早已列为他们儿子的财产,也更不可能列为自己的财产,因为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但是白云老师有一句话说的很对,那就是:“是二位老人自己酿造的苦果”。子不孝父之过,谁叫这两位老人养了一个忘恩负义的不孝之子呢!!正因为养了一个只顾自己快活,不顾妻儿老小痛苦的不孝之子,所以才有今天这样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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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苍天啊!老年人的合法权宜在哪里?
塞歌博客发表评论于2007-11-7 16:45:00

 

您不是在讨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吗?

什么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能给予老年人实际保障的就是“财产”,如果谈感情、孝道、尊重等等,那是道德范畴。法律的强制性不解决道德问题。

至于三口之家,五口之家,乃至四世同堂甚至百口之家,都要遵循一个原则:亲情的亲疏远近。

中国古代把亲戚分成五服,这您一定知道。

法律界定亲属关系远近,以亲等划分。

在我们传统思想里,所谓家庭是父母,子女,祖孙,一家的,也就是三代为一个家庭单位。

而法律和现代伦理学的对于家庭的界定:父母子女或者夫妻为一个家庭单位。

原生态家庭和新家庭是两个家庭。老夫妻属于原生态家庭,小夫妻属于新家庭。老夫妻和小夫妻是两个家庭。老夫妻的财产关系和小夫妻的财产关系是两种法律关系。

您首先得把上述观念理清,不然七大姑八大姨都搅在一起,问题永远谈不清。

夫妻,互为对方的利害关系人。

比如:夫妻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能够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或死亡的人是谁?

只能是夫妻的一方向法院宣告配偶失踪或死亡,而绝不能是其父母或子女。

再比如:老夫妻一方生病动手术,谁签字?

只能是老夫妻的配偶一方或者儿子签字,儿媳和女婿是在前者不能的情况下,才允许签字。

这样解释,法律上的亲疏远近和所谓顺序问题,您能理解?

结合本案,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怎么不能得到保障了?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您也提到“合法”,所谓合法,就是老年人名下的各项利益,以及子女对父母赡养的利益。

老年人的子女,已经成年的子女,已经成年又组织新家庭的子女的利益,只有在子女先于父母死亡而引起老年人继承子女遗产时,才有“合法”利益之说。

直白一点的说,就是亲是亲,财是财,已经成年又组织新家庭的子女的利益,绝对不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不能仅仅看到这一个五口之家的个案中,离婚女方分男方一半财产,影响到老夫妻利益。

个案不能以点盖面。

如果援引这个例子,人家百口之家的财产更是分不清了。

有个比喻是怎么说的:不能把所有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

这个个案就是这么回事。

老年人得学会保护自己,得分清:你是你,我是我。

如果糊涂帐一笔,搅和在一起过日子,就得承担搅和在一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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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苍天啊!老年人的合法权宜在哪里?
塞歌博客发表评论于2007-11-7 17:07:00

 

又看了一遍。

老年人一定引以为戒,未雨绸缪,早做算计。

不要等到人家小夫妻鸡飞狗跳,分崩离析,才想起:分我一套房,然后你们再分去。

天下事,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常理。

谁能赌谁一个天长地久。

老夫妻要吸取教训,不要被不孝子下一次离婚,再影响利益。

好象最近出了很多案件,都是子女算计父母房产的,父母还活着,就把老人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又不赡养孝敬老人,结果,老人想要回自己的房子都不能。

唉。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可怜天下父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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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苍天啊!老年人的合法权宜在哪里?
wwwk214发表评论于2007-11-7 19:41:00

“在我们传统思想里,所谓家庭是父母,子女,祖孙,一家的,也就是三代为一个家庭单位。

而法律和现代伦理学的对于家庭的界定:父母子女或者夫妻为一个家庭单位。

原生态家庭和新家庭是两个家庭。老夫妻属于原生态家庭,小夫妻属于新家庭。老夫妻和小夫妻是两个家庭。老夫妻的财产关系和小夫妻的财产关系是两种法律关系。”

———————————————————————

哦,你这样说,我似乎明白了,可实际上在十几年前只有老夫妻一个家庭,只是小夫妻的新家庭融入了老夫妻的家庭,也就是小的家庭住在老的家庭里一起生活了十几年,老的主内,小的主外,其结果是十几年创造的财富都是小夫妻的,老的活该,法律真的是这样规定的吗???

如果这老夫妻两个原在边远穷苦山村,小夫妻两个要主外挣钱,无人主内,孩子也无人照看,而把老夫妻接来解除后顾之忧(不是接来享福),就是两个家庭一起奋斗,辛辛苦苦十几年,(人的一生有几个十几年?)结果所创财富全是小夫妻的,最后,因儿子不孝,导致离婚,儿子放弃全部财产随相好而去,使得老夫妻上无片瓦,下无寸地,一无所有,两手空空再回到那个边远的穷苦山村去,如果法律是这样规定的,那我还是要说:苍天啊!老年人的合法权宜在哪里?

“老年人一定引以为戒,未雨绸缪,早做算计。”法律没有规定,老夫妻如何早做算计???所以,还是白云老师说得对,二位老人自己酿造的苦果只有自己去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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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苍天啊!老年人的合法权宜在哪里?
塞歌博客发表评论于2007-11-7 21:34:00

 

涉及财产分割,必须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析产

小夫妻融入老夫妻家庭,融入之前的老夫妻家庭财产与小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关。

小夫妻与老夫妻共同生活,对于财产,动产部分,小夫妻与老夫妻是财产共有人。小夫妻老夫妻平均分割。

不动产部分,指房屋,以登记为准。如果登记小夫妻名字,属于小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平均分割。如果登记老夫妻名字,小夫妻离婚无权提出分割。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事实存在,不以小夫妻融入不融入老夫妻家庭,财产混同等情况,而改变。

穷苦山区的情况,财产倒好分了,能有多少财产可争呢。反而是手里有房产和积蓄的老年人,面临财产被侵犯的法律问题的情况多。

不孝子和孝子一样,都必须履行赡养老人义务,如果不履行,则法律强制他履行。

三十六计法律也没规定。

姜啊,怎么越老越不辣呢???

反对感情用事,反对哭天摸泪,反对亡羊不补牢。:)

塞歌为大家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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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苍天啊!老年人的合法权宜在哪里?
塞歌博客发表评论于2007-11-7 21:46:00

继承法规定,你的父母、你的儿子就是你的财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三套住房、轿车、外加存款全部归对方所有。如果儿子还有点良心,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两老的所得,也应该念及两老在这十几年当中为他们所做的一切,至少也要留一套住房给两老,或者留给两老相当于一套住房的存款,余下的再由他们去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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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这里提到继承。

父母子女之间,相互有继承权。

但是,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去世。儿子离婚而已,谈不到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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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苍天啊!老年人的合法权宜在哪里?
wwwk214发表评论于2007-11-8 8:36:00

“小夫妻融入老夫妻家庭,融入之前的老夫妻家庭财产与小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关。

小夫妻与老夫妻共同生活,对于财产,动产部分,小夫妻与老夫妻是财产共有人。小夫妻老夫妻平均分割。

不动产部分,指房屋,以登记为准。如果登记小夫妻名字,属于小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平均分割。如果登记老夫妻名字,小夫妻离婚无权提出分割。”

谢谢塞歌!看出你是个法律工作者。你说的上面这些有法律依据吗?请你链接过来看看。非常感谢!!!

关于为什么说到继承,其意是说老夫妻与其一无所有到不如儿子死了的好。我不会糊涂到继承的意思都不懂。

我不会请你为老夫妻提供法律援助,他们并没有此要求。我在前面已经说过:

案例围绕的是财产,说的也全是财产,但是,我要说的是:文章的内涵却并不是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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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苍天啊!老年人的合法权宜在哪里?
塞歌博客发表评论于2007-11-8 9:10:00

 

昨夜,和北野老师谈及此贴。颇多感慨。文章内涵并非全为财产,理解的。

西人说:何谓公平?公平乃是强者利益。

世上不平之事多矣。律师不过是浑水摸鱼,混碗饭吃。

法律未能解决一切问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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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苍天啊!老年人的合法权宜在哪里?
oldliu发表评论于2007-11-9 20:30:00

其实这是一个道德与法律的问题,在西方,子女成年后,父母与子女就无经济上的牵挂,可是悲哀的中国人总是水往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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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苍天啊!老年人的合法权宜在哪里?
世纪风发表评论于2007-11-11 13:05:00

通过两位网友对这个问题的讨论,让我很受教育和启发。谢谢您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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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苍天啊!老年人的合法权宜在哪里?
robber发表评论于2007-11-13 0:26:00

您好!
  今天看到您的博客,感觉非常不错, 所以将您推荐参加了国内知名老年专业站点老小孩网站(www.oldkids.cn)目前正在进行中的“越博越酷--首届全国中老年博客大赛”.展现您的风采,结交更多的老年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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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您的博客给我们带来的知识和生活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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